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 *** 规章作如下修改(25件)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
(一)对《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164号令)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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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的“、县”。
2.删去第六条、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五)项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人民 ***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市、区人民 ***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报省级人民 ***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同级人民 ***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手段恶劣、屡教屡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也可酌情减轻处罚,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185号令)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中的“县”修改为“区”。
删去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县”。
2.将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免除遗体接运、搬运、冷藏、化妆、火化、公益性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4.将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节地葬式,对居民采取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不保留永久性标志方式安葬骨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骨灰安葬在公墓或者塔陵的,可以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选购墓穴或者塔位。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应当报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塔位)的使用期限,适用原有规定。”。
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纪念堂、塔位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用于埋葬本镇(街道)、村或经区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近无公益性公墓的镇(街道)、村死亡人员的骨灰。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不符合购置条件违反规定购置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不受法律保护。”。
8.将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殡仪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 *** 定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性公墓销售时应当标明墓型名称、编号、主材材质、规格、墓葬费收费标准、护墓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标明商品名称和价格。”。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废止: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 *** 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 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
实施细则林业部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
序号 文件号名称 发布机关1
濒办字
[2002]7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2
办安字
[2001]4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
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
[2000]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11
林基发
[2000]10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
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
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
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
[1998]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
[1998]2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
[1998]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
[1998]1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